被处罚单位:广东中备铝业有限公司
地址(住所):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德龙大道1号清远市鸿悦铝业有限公司3号厂房一
法定代表人:谢家胜 电话:13927******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441802553678807R
案由:拖欠工资
认定的事实:未按我局作出的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》(清城人社监字〔2025〕第156-3号)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及依法支付欠薪,违反了《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第七条第一款“用人单位、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完善劳动用工管理,接受和配合劳动保障监察。”、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》第十条第一款“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,不得拖欠或者克扣。”之规定。
我局于2025年4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《行政处罚告知书》,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、理由、依据,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、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,对此,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,且自愿放弃听证。
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,按照《清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(第二版)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(一)项和第(二)项之规定,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。
现依照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第三十条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;对有第(一)项、第(二)项或者第(三)项规定的行为的,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:...(二)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,隐瞒事实真相,出具伪证或者隐匿、毁灭证据的;(三)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,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;...”之规定,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:
罚款人民币贰万元(小写:20000元)。
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《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》上指定银行(收款单位、开户银行、银行账号等)缴纳罚款,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。逾期不缴纳的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,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。
如不服本决定,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,本决定书不停止执行。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,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2025年5月14日